答復:根據《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辦法》:“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發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排污單位或者運營單位應當在發生故障后十二小時內向有管轄權的監督檢查機構報告,并及時檢修,保證在五個工作日內恢復正常運行?!备鶕?/span>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儀器經過維修后,在正常使用和運行之前應確保維修內容全部完成,性能通過檢測程序,按本標準對儀器進行校準檢查。若監測儀器進行了更換,在正常使用和運行之前應對系統進行重新調試和驗收。”文章轉載于環保人、江蘇省生態環境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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