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復:根據入河排污口管理技術導則(SL 532-2011),第5.5.1條,入河排污口設置單位應在入河排污口試運行3個月后,正式投入使用前向入河排污口管理單位提出入河排污口設置驗收申請,驗收合格后的入河排污口方可投入使用。
文章轉載于環保人、認可與檢驗檢測監督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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